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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 — 1 —

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源地)、县级行政单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四)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一)地级以上城市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 — 2 —

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三)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对于不具备全分析能力的地区,可委托具备全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和上岗证的其他环境监测站,或委托所属省级环境监测站完成全分析工作。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许可条件下,可适当发挥相关检测机构的作用。

五、监测点位

(一)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臵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臵监测断面。

(二)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臵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三)地下水: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四)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六、监测项目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 — 3 —

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特定项目优选过程详见附4:《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我部将对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特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计划每5年规划期间优化调整1次。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应作为特征污染物每月(每季或半年)开展监测。如连续5年未检出的指标,可不作为例行监测指标。

七、监测分析方法

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ISO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地表水每月(每季)监测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可按附表1中方法进行。地下水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进行。

八、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4 —

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

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十、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

(一)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乡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并于4、7、10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季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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