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环保标准原本就是妥协的标准,制定一个完全被所有人都接受的环保标准是不现实的,针对不同的油烟排放方式,采用不同的验收标准是必要的。太多的验收标准可能又会带来执行操作上的难度和随意性,比较可行的是对低空直排型和高空排放型分别实施两类验收标准。
目前环保部门依据国标实行的验收标准在处理高空排放型油烟监测验收方面遇到的问题较少,因此,在新的更严格的国标出台之前延续采用这一标准似乎并无不妥。但现行国标对低空排放型油烟的验收则没有太大实际意义。目前城市居民对油烟的投诉基本上属于被油烟较长时间持续困扰后发生的,高空排放的油烟除了有碍观瞻,一般不会对较广泛范围的邻居造成直接困扰,导致邻居愤而投诉的概率远小于低空直排的情况,高空排放即使不达标,通常也较少投诉,但低空排放型即使完全达标排放,也鲜有不被投诉的实例,可见低空排放型的验收标准必须远远高于现行的单一标准。
关于规定油烟低空排放型餐馆一律不予批准的规定,笔者认为属于因噎废食的另类不作为,在这一规定下,自然不会有合法新开的低空排放型餐馆存在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原本已经取得合法资格的低空排放型餐馆排烟如何控制,而且一方面禁止新开,一方面又不能将老的餐馆全部关闭,势必造成原来违规的可以继续违规,尚未违规的不得新违规的尴尬和不公平的现象。无论从解决历史问题还是解决新问题两个角度出发,都有制定一个低空直排型餐馆油烟验收标准的必要,其基本出发点是:无论高空低空排放,只要能达到验收标准,并且同时满足邻居基本无投诉的充分条件,即可确认其排放合法,否则,即使高空排放扰民,也存在停业整改之必要。
理想的低空直排验收标准当然是“全时段无烟、无味、常温排放”;妥协的低空直排起码的验收标准底线则应该是“全时段无烟排放”,妥协标准还应该有一个按照目前的环保对油烟排放治理工程管理模式比较难以操作的最终验收条件,就是“气味和热气不会对环境影响不会导致临近居民投诉”,这个问题在后面第四节会专门讨论这一问题。“无烟排放”是个因人而异的感官标准,作为环保验收标准显然不合理,量化的数据标准应该是这样获取的:选择最典型的不同规模川菜、湘菜菜系餐馆,要求在饱和客流状态下,长期监测其临界状态下全时段无烟排放净化效果的尾气油烟浓度峰值,以此峰值作为无烟排放的标准量化数值。在实际的监测过程或现场处理投诉问题时,可以凭肉眼直接判断其是否超标,当然,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进行其它相关手续时,仍然需要合法的仪器测量数据作为依据。
总之,高空排放以低于2mg/m3为基本验收标准,以不影响排放口所在以及周边建筑物楼顶居民正常生活为附加验收标准;低空排放以低于Xmg/m3为基本验收标准(X为待测无烟排放的临界峰值浓度),以不影响排放口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为附加验收标准。基本验收标准为定量的必要标准,附加验收标准为定性的充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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