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继出台,环保部也发布了两份指导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文件,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环境损害如何鉴定评估,有效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为此,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的於方研究员,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观点: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开展环境损害的前期调查、判断环境损害因果关系、量化环境损害、提出环境修复方案建议,并对修复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其中,开展环境损害的前期调查包括制定调查监测方案、开展现场踏勘、调查取证、走访座谈、采样送检等活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独立完整性,污染物的物质检测分析应当由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完成,如地方环境监测站与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判断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应该基于前期调查的结果,对污染物质的属性、浓度与数量、暴露途径、暴露水平、生态效应、环境与资源损害等进行识别与判定,建立并验证污染物从污染源到环境介质之间暴露路径,并对污染物暴露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给予确认。
量化环境损害阶段,利用统计分析、文献对比、实验研究、模型模拟等方法对环境损害以及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量化评估,评估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人身损害害、财产损害、以及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事务性费用。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如果涉及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活动,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环境修复/生态恢复目标、环境修复/恢复备选方案比选、提出环境修复/恢复方案建议,完成环境损害鉴定意见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此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还有一项职责,就是对修复/恢复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开展修复后的跟踪监测与现场调查,保证修复/恢复工程达到预定的环境风险控制目标或生态恢复目标。在配合《解释》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中,也特别提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结果,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